8云南省人大常委会8代表风采
人民选我当代表 我当代表为人民
2008-04-29 16:31:03
 

保山市人大杨春荣代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持之以恒,加强学习,集沙成塔,集腋成裘,注重调研,善于思考,勤写日记,现予摘登。管窥一豹,可见一斑,从中可看出该代表的拳拳公仆心,殷殷为民情;也充分体现出他以工作为乐,以奉献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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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浏览了一下中国人大网,看到2006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又看了媒体的评价,称监督法是二十年磨一剑,监督法的出台对于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把监督法下载后打印出来,细细阅读,认真分析,总结了监督法有五项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四种监督形式和三个监督手段。我想,以后只要能严格执行监督法,人大监督的实效性会不断增强。

我在思考,以往人大监督为什么实效不强,算是法外思考吧。我认为人大监督实效不强主要是这样两个原因。一是监督缺乏动力机制。人大监督是事后的、合议性质的,具有被动性和责任分散性,如果没有良好的动力机制,就无法良好的运转。我们从人大监督的动力来源来看,就能清晰的看到人大监督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一、从实质上讲,人大的权力主要来源于党组织,没有党组织的坚定支持,人大监督就会失去监督的后盾。由于我国党政不分的长期存在,党委总是喜欢绕开人大直接指挥“一府两院”的工作,这就导致对人大监督的弱化,使人大监督的最大动力机器无法发挥作用。第二、从形式上来看,人大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代表的知情权和参政权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权力机关的作用发挥难以到位,造成人民对权力机关的信任缺失;因此,人民想通过权力机关反映和保障自己利益的动机不是很强,使人大监督失去了又一个重要动力。第三、从经济学角度看,人大代表是不拿工资的一个职务,监督行为需要成本,监督成本应当等于代表工资(维持其一般生活的费用)加上开展监督调查所需费用。平民代表首先考虑的是其生产生活,官员代表首先考虑的是其工作岗位职责,从利益驱动上来看,理性的“经济人”是不会舍本逐末的。第四、从上下级人大之间是指导与联系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由于这种关系的原因,各级人大没有来自上边的推动力,监督主体主要靠自身的自觉来启动和完成监督,无法形成跟踪问效的机制。二是监督行为能力不足。从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事实上缺乏称职的监督能力。首先从服务机构的设置看监督能力的不足。作为监督主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实质上能实施监督的只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做好监督工作,得依靠其工作机构,而我国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往往是象征性的设置,其组成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无法满足监督的需要。美国国会两院有议员535人,服务机构人员约3万人,审计署隶属于国会,工作人员5200人;而我国全国人大有近3000名代表,服务机构人员约1300多人,审计署对国务院总理负责,而不是对人大负责。地方各级人大服务机构人数更是少得可怜,市一级平均512人,县一级平均186人,乡镇人大除人大主席、副主席外,基本处于无工作人员状态。把美国国会与中国人大的服务机构设置稍作比较,不难发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的职权要比美国国会的广泛得多,但是其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却不到美国国会的1/20。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来看,如负责财政监督和经济执法监督的财经工作委员会,很多地方市、县级编制13人,如何能承担起技术性很强和业务量很大的财政监督,以及设计上百部经济法律和上千部经济法规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法制工作委员会所面对的是专业性和技术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公、检、法机关,连所谓的“个案监督”都难以实施,更何况要进行带有普遍性质的司法公正的监督。其次,由于监督处置权能的缺失,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往往流于向被监督对象提出温和的批评、建议和意见,期望被监督对象自觉整改。用形象的说法就是人大监督只能“用眼看看”、“用嘴劝劝”,不能“用手约束”,通过对被监督对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用好手中的权。再次,也由于被监督对象掌握着强大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各级人大常委会就连法律明文规定的“质询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等稍带刚性的权力也难得一用。总之,从监督主体的组织设置、监督处置权能的缺失、被监督对象的强大上来看,都明显表现出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为能力的不足。当然除此而外还有认识上和机制上等各方面的原因。

   监督法的出台对于监督依法进行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要真正发挥出监督的实效先,还必须给人大监督工作找到动力和压力,同时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行为能力。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来源: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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