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解读《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
刘 昶 军
近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的决议(以下简称《条例》),这将预示着云南省率先把少数民族地区的干栏式建筑以及南传佛教塔、寺、亭、雕塑等建筑物、构筑物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范畴,开创了有针对性立法,突出民族特色立法,满足于人民群众需要、符合民族地区风土人情实际、力求实用可行立法的先河。
干栏式房屋最早出现于河姆渡原始居民时期,距今约有七千多年的历史,该建筑镌刻了少数民族的发展年轮和人间民俗民情的平凡苍桑,体现了时代脉搏向前推进的朝气与岁月流逝依然如昔的英姿挺拔。在美丽的西双版纳,这种隐藏在万绿丛中的美丽、典雅不俗的建筑常常令人赞叹不已。该建筑的特点是通过木材立柱四方撑起,用薄木板盖顶,善好的毛竹削片做隔墙,顶天立地,十分壮观,房屋一般分为两层,间夹高悬、通透、凉爽,上面住人,下面养牲畜、家禽或停放拖拉机和汽车,通风防潮,是我国原始社会时期建筑学上的一个重大创举,极具历史研究意义和严谨的科学考古价值。云南省西双版纳、德宏自治州、普洱市等地这样的建筑、南传佛教塔等大多经过常年维护保存基本完好。对于这批具有历史意义和弥足珍贵、且价值不菲的少数民族民居,虽然经历了风风雨雨 、历史苍桑,但其见证了一个民族荣辱兴衰的发展历史,保留了民族民间传统建筑风格的大气和热带、亚热带边疆少数民族民俗的风情特色。正是因为有这道靓丽风景线的存在,才能与大自然赐给人类的植物王国、动物王国、有色金属王国的美称相媲美,才能风情万种地吸引四方宾客驻足旅游、观光、遐想……
为了加强对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更好地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让美丽的地方更加美丽,本着保护、利用、开发,修旧如旧的原则,《条例》在制定的主旨上规定了对民族传统建筑进行科学挂牌保护的条款。《条例》最大的亮点一是设立了民族传统建筑保护的专项资金,规定了资金使用流向必须是用于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规划制定 、新建和维修困难补助、建筑设计和工艺技术材料的研究等方面。二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新建、维修房屋时必须严格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的建筑风格和民族风韵,既符合城镇、村寨建设风貌总体规划,又不失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展示。三是规定了对实行挂牌保护的民族传统建筑物维修时改变其立面、结构,拆除时不报告、不主动提交设计、拆除方案、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或组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是不按规定在城镇规划区主要街道两侧各类建筑物上使用有碍于民族传统建筑风貌的装饰纹样的单位、组织、个人,都将受到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规划证书、建设许可证或选择无资质证书承担建设和施工的单位、组织、个人也将处于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条例的出台,是该省在制定了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乡名村保护条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丽江纳西族东巴文保护条例、养犬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无线电电磁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又一件民族特色浓郁的单行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该省立法工作迈入了更具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民生性的实质阶段。
据悉,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8立法计划和本届五年立法规划,还将出台更多的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突出地方民族特色,促进该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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