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确定的14件议案经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办理,已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议案处理的情况分期登出,便于关注、关心我省立法、执法检查工作的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情况。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将保山代表团董自昌等2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出台的议案”(顺字第7号),交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办理。收到议案后,财经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办理,11月15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44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了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毅作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力理结果如下:
董自昌等20名代表提出,和顺古镇作为历史文化名镇,拥有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但近年来,由于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破坏古镇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和顺古镇的保护和发展。有必要将《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并尽快出台,为和顺古镇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财经委员会认为,我省作为旅游大省,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鉴于国家尚未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我省制定这方面的保护性地方性法规是有必要的。因此,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条例》的制定列入了2007年一档立法项目。2007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在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二审。在常委会审议之前,财经委员会已对条例进行了初步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向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及条例修改稿,供常委会委员审议时参考。
财经委员会认为,待条例公布施行后,如仍不能满足保护和顺古镇的需要,届时再研究是否制定《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
议案的办理情况已书面答复了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