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云南省人大常委会8立法透视
“关于制定普洱茶保护条例的议案”的处理情况
2008-06-13 14:47:21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确定的14件议案经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办理,已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议案处理的情况分期登出,便于关注、关心我省立法、执法检查工作的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情况。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将普洱代表团李建军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普洱茶保护条例的议案(议字第5)”,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审议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办理。20071129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宝强作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研究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办理情况如下:

农业工作委员会接到议案后,即将议案转省农业厅研究,同时行文征求省茶业协会的意见。为办好这件议案,农委与省农业厅多次到我省茶叶的主产区,对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8月底,农委与省农业厅共同研究了议案办理的初步意见。1 0月中旬农业工作委员会领导会同农业厅有关负责人在普洱市召开了代表面商会议,认真听取了议案领衔人等3名代表对议案办理的意见。

    从调研的情况看,我省普洱茶产量由2005年的52万吨快速增加到去年的8万吨,出现了产销两旺的良好局面,成为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最大亮点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热俏产业。但今年以来,在茶叶收购、加工、营销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茶农和生产厂家品牌意识淡薄,在原料生产和供应方面出现了鱼目混珠的现象。二是普洱茶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一些企业对执行标准的认识不到位,不按规定标识生茶、熟茶、等级、保质期等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洱茶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此,省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我省普洱茶品牌,加强了市场监管,坚决贯彻实施普洱茶地方标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有序竞争。三是省政府于1999年申请注册“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至今年7月,我省已有60多家普洱茶生产企业获准使用证明商标。为加快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工作,省政府又按程序成立了申报委员会和申报办公室,争取2007年底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农业工作委员会认为,要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普洱茶生产、加工、销售中存在的问题,除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外,亦应通过地方立法,保护云南特有的普洱茶品牌。省政府对制定普洱茶保护条例高度重视,已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农委与省农业厅在调研的基础上,与部分专家、生产企业和营销企业负责人座谈并征询意见,立法的思路已基本形成。农委的意见,按以下基本框架思路做好法规起草相关准备工作:一是《云南省普洱茶保护条例》中要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普洱茶保护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拟定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保护工作),立法宗旨是通过制定本条例,保护云南特有的普洱茶品牌,保证和促进普洱茶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强普洱茶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有关规范。三是对《普洱茶综合标准》(DB5 31032006DB53T1711732006)的一些重要标准,如普洱茶定义、普洱茶商品标准的重要内容等作出相应的规范,以加强普洱茶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体系建设,保证普洱茶的质量。四是规范保护云南大叶种野生茶树种质资源和古茶园。五是对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做出一些规范。六是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鉴于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将满,建议省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列入五年立法计划,并于2008年开始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

    以上办理情况,已书面答复了代表,提出议案的代表以及有关普洱茶专家、企业均表示满意。

 

来源: 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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