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热心公民自觉自愿地投入到志愿活动当中,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让受助者充分享受了社会这个大家庭的温暖。为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立法形式确定,从2008年3月5日起,每年的3月5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促使社会更加积极地弘扬志愿精神,更加热情地支持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指出,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该条例必将在推动志愿服务社会的活动中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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