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这表明该区绚丽多姿的“活态”遗产将有专门的法规进行保护、传承和利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2006年有1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该条例草案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协调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保护研究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该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制定保护规划,开展普查和调查,建立名录体系并采取保护措施等,为传承、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打下基础;其中,还规定了自治区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实行分级保护。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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