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的颁布实施,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6月2日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龙永春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贾宝强、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蒋莉、省农业厅副厅长王常明出席了会议。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领导和省农业厅领导分别对《条例》作了发布讲话,并就记者提问进行了认真回答。
贾宝强同志首先介绍了《条例》的重要意义,这是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我省气候类型特殊、农业用种复杂多样的实际,和规范我省种子经营秩序,促进种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也是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行动体现。该条例的实施对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贯彻当前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的各项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后,就条例在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方面的五个内容(行政执法主体,种质资源保护,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的登记制度,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种子质量管理)进行了的说明。
王常明同志结合贯彻实施《条例》讲了三点意见:一是从发展现代农业的角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二是从弘扬法治精神的高度,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三是从强化行政问责四项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四处、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云南日报社、云南省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云南分社、农民日报、云南科技报、云南法制报等新闻单位参加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