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0日下午15:00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三楼红河厅,召开了《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中央驻滇新闻单位、省、市级新闻单位共22家新闻媒体到会参加新闻报道,云南日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春城晚报、香港文汇报的5名记者还就条例的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提问。
中小企业是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在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增强经济体制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了我省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全省生产总值中,中小企业完成的增加值占40%;在全省经营性收入中,中小企业实现的营业性收入约占75%;在全省税收总额中,中小企业上缴税金约占40%;在全省企业从业人员中,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约占90%。但是,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我省的中小企业还有很大差距,在西部地区也处于中下位次。由于自身特点和社会因素,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的地位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经常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在实际发展中普遍存在着融资难、担保难、人才引进难、信息共享难、创业难等一系列问题,迫切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此加以扶持、支持和帮助。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国家“抓大扶小”方针政策的基本确定,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社会服务环境的改善等问题做了鼓励性和支持性的规定,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上位法规定,借鉴发达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云南的实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已势在必行。《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把“扶小”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符合企业一般的成长规律。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只有牢牢抓住促进企业成长这条主线,以小型企业为源头,以中型企业为重头,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坚持分类指导,实行“抓大”与“扶小”并举,才能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实力和竞争力。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利于形成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的环境,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条例的特点。本条例是一个鼓励、促进类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发展及其促进、扶持、服务等进行规范。与上位法相比,结合云南实际,对有关条文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如,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出发,增加一章“权益保障”,从多方面规范了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在资金支持、创业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从云南实际出发,突出了云南特色,增强了可操作性。
2、明确规定了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扶持。财政支持的着力点应放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社会化服务,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条例第七条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有针对性的作了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中介组织和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等以及股权融资等方面提供支持;第十条对有关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作出规定。
3、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究其原因,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困难和不足也有很大关系,其中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致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增加贷款。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对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和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4、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扶持的力度。在创业扶持一章中,放宽了中小企业的准入领域,为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条例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集群发展。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将寸量建设用地、闲置产房等改造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5、技术创新方面有明确规定。增强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是促进中小企业提高发展水平的关键。我省中小企业总体上存在着技术装备差、产品档次低、创新能力弱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少等问题,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重点使促进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提高自主研发能力。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创新步伐,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主要规定了鼓励中小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等。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等,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等进行了规定。
6、对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进行规定。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企业的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在开拓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方面能力有限。因此,政府对中小企业在开拓市场方面要给予扶持。条例一方面对扶持中小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利用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等多种贸易形式开拓省外和国际市场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在产品采购上支持中小企业。
7、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进行规定。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获得各类信息、人才和适用技术,进行产品开发、人才培训、开展进出口等方面都面临不少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服务一章,条例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络等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息,为中小企业用地、环保、工商、融资、劳动用工欧版、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传递、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知识产保护等方面的服务。还规定,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8、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障。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弱者,由于种种原因,其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的保护,经常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要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方面需要对起提供完善科学的服务指导,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9、条例没有设定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故本条例的主要内容使以促进中小企业的措施为主,其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更多的使提出要求,而不是过于强调突出强制。作为地方性法规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各项规定中,关键是要防止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的梗阻现象发生,通过法规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保证条例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
二、《条例》的主要措施
1、加大协调力度,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
一使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二使加强与发改、科技、国土的部门的协调,争取把中小企业发展列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合力推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共同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使加强与财政、税务、人行、银监等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改进服务方式,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四是加强与监察、工商、物价等部门1的协调,健全和完善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五使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
2、加大实施力度,改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把“抓大扶小”的政策原则体现到当地政府的工作思路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战略中,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3、加大扶持力度,增强促进中小企业创业的动力
一使加强创业扶持。突出扶持重点,实施分类指导,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缓解中小企业创业空间问题,积极为初创型小企业开展创业辅导。二使加大资金扶持。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初创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三使落实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应税收政策,以及给予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等。
5、加大工作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有效服务
要把创造型地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各级政府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途径来抓。落实“抓大扶小、两头并举”的政策,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小企业成长规律,学习借鉴国内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突出基础性和公益性服务,为中小企业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执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必将会有新的提升,必将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朱珠) |